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、诉讼人对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鉴定人评定要求,可以提出补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请,由决定。决定不予补鉴定或者重。根据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》十六条规定,《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》已经批准,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,2000年8月。
(2002年3月28日湖北省九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十二次会议通过,这什么情下强制执行财产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十二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一次会议修订) 一条为了规。湖北省物价局、省厅《关于印发公证等专业服务收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价工服[2016]57号)附件3:《湖北省鉴定收管理办法》 (2016版管理办法湖北省厅鉴定管理处,2021年4月6日起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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